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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87号


发表日期:2009-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反倾销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5号
     2.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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