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2年02月23日 天气状况:null 站内搜索
显示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82号


发表日期:2011-12-28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按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货品名称一致。该《标准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7年版《标准表》、2008年版《标准表》、2009年版《标准表》、2010年版《标准表》、2011年版《标准表》同时停止使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根据2011年版《标准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更多文章列表 更多>>
- 关于总署数据中心开展电子口岸系统数据库维护的通知
-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关于正式启用882-95198..
- 关于总署数据中心开展电子口岸系统程序更新工作的通知
- 关于总署数据中心开展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程序更新的通知
- 关于总署数据中心开展预录入申报系统数据库升级、切换维护的通知

 

口岸业务
 
入网指南 更多>>  
- 1.1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
- 1.2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
- 1.3 企业IC卡领取和保管..
- 1.4 对操作员卡的处理
- 2.1 办理电子口岸业务流程
资料下载 更多>>  
-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
-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注销申请报告
-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
- 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或报关员卡..
- 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报关员)情..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南路二号二楼 邮编:518033 电话:84394300 传真:83399500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粤ICP备06072774